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轉載:權利法案與民主教養



權利法案與民主教養

王伯慶


原文出處

  一九九四年七月,鼓吹“白人至上”的三K黨在丹佛市聚會,參加聚會的三K黨成員互行納粹舉手禮。由于以黑人為主的抗議群眾氣勢洶洶,當局不得不派出二百名警察來護送五十名三K黨成員進入集會的公園。

  種種族歧視在美國已是上不得台面,三K黨更是聲名狼籍,令很多不了解美國的人奇怪,三K黨和新納粹分子居然還可以合法地集會。

  還 有,美國的民兵現在成了眾矢之的,奧克拉哈瑪城聯邦大樓爆炸案的定罪犯麥克維,尼可斯兄弟都曾是民兵組織的成員。這些民兵組織有綱領,有訓練基地,他們身 著迷彩戰斗服,攜帶武器,發行手冊號召人們反抗政府,組織城市游擊隊,攻擊並癱瘓政府機構。然而,民兵組織在取消聲浪中繼續存在與發展。

  再有,槍支在美國泛濫,全國兩億五人口私人有槍兩億多支,說全民皆兵毫不夸張,6600 萬支手槍,6200萬支獵槍,7300萬支來福槍,其中100萬支AK47自動步槍。每年有三萬多人成為槍下之鬼,最近連續發生小學生盜槍後在學校大開殺 戒,98年,一個來自蒙大拿州的精神病人在國會大樓開槍打死打傷多人,兩名警務人員命喪黃泉。可是,聯邦政府限制持槍的種種努力一再失敗。

  既如此,美國人民生活在這個人間地獄,為什麼就不抓綱治國,撥亂反正呢?

  一個社會的基本問題常常涉及到其人民的信仰。美式自由可以從其權利法案窺測一斑。

  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有十條修正案,條條保護百姓或弱勢群體。第一到第五修正案保護人民的權利不受國家機器的侵犯。第六到第八修正案保護犯人或嫌疑犯的法庭權利。

  第一修正案保護人民的信仰,言論,出版,和平集會以及抗議政府的權利。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無權立法去確立國教或限制自由;剝奪言論與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與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當年民權分子反抗種族岐視能夠集會游行,靠的不是白人的恩賜,靠的就是第一修正案。同樣,今天三K黨也有權和平地集會。

  事實上,美國共產黨作為合法組織也依然存在。知道嗎?在還有一幫文化革命 的堅定支持者每年“五.一六”時舉著四人幫的畫像游行呢。

  在美國,言論自由當然不是只有大多數人的“正確”言論才有自由,也要求少數人發表“錯誤”言論的自由。今天的繆誤也許正是明天的康莊大道,美國人民相信﹕美國的活力就在于它用制度保證了這一機會大門常開。不是嗎?過去對民權言論的保障幫助了今天種族的和諧共處。

  第二修正案說﹕"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組織良好的民兵是捍衛各州自由的必要手段,人民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不能受限。)

  民兵是各州對付聯邦軍隊,保護各州自由的必要手段。一旦需要反抗聯邦軍隊,各州不必揭桿而起,人民鋼槍在手,早已森嚴壁壘,更加眾志成城。

  雖然現在有民兵成員涉嫌攻擊聯邦政府的恐怖活動,持槍犯罪增加,但是,禁槍或取消民兵的企圖必須從限制或改變第二修正案入手,然而,第十修正案說﹕"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聯邦立法未闡明沒限制的權利部份屬于各州和人民。)

  所以,權利法案不盡之處預留給了各州或人民,聯邦無能為力,任何全國性的限槍法案可能違反第十修正案。

  特別地,第九修正案要求現有的權利法案不得否定或限制人民擁有其他權利。“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這就是說,權利法案只是強調了人民本來擁有的權利,而法案沒有提到的其他權利自然屬于人民,並受法律保護。

  第三,第四,第五修正案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私有財產不可剝奪或侵犯。比如,電影里我們常看到美國警察告訴被捕人﹕“你有權保持沉默,你現在說的任何話可能對你法庭辯護不利。”不要以為美國警察就如此天真,敵我不分,法律要求他們這樣做。第五修正案說﹕"..., (no person)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人不能被迫在刑事案中提供于己不利的證詞。)

  第三修正案說﹕即便是警察或軍人,和平時期進入民宅要有法院簽發的搜查證。私闖民宅引起房客自衛,丟了命是自找的。前年有個可憐的日本留美學生服部吉弘,萬聖節私闖民宅,房東舉槍要他“不許動”,服部的英語不好,沒聽懂,繼續動,把命丟了。房東被判無罪。

  美國的權利法案是一點點加上去的的,人民對歷史的反思,導致了對特別重要的權利在法律中的明確。當一個人要求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時,應該知道同樣的法律也防止你侵犯他人的權利。 所以,權利法案也是建立在人民的容忍精神的基礎上。

  你有權表達自己的正確觀點,其他美國人就有權表達他的“不正確”的觀點,權利來源于同一個出處。別忘了,太陽照在你身上時也照在他人身上。你不想擁有槍,並且為了避免由槍引的犯罪而反對他人擁有槍的權利,如此一來,你是想剝奪他人的持槍自由。自由不是免費的,有時成本會很高。

  權 利法案常常是保護的是弱勢群體或少數人,在美國社會里,建立起保護少數人的法律,也表達了一種寬容精神。每個人從自己的觀念來看他人的行為,會發現很多不 符合自己教義的東西,你當然會抵御這些東西。問題在于﹕別人的觀念與你的不同,恰好喜歡一些你所反對的東西,你能把自己好惡強加在別人頭上嗎?己所之欲, 勿損于人。

  在生活中,我們常常面對不同的觀點,記得在過去,我習慣了"一個權威,一個聲音,一個觀點,一個答案"的輿論方式,把不同的看法當灰塵,視自己為掃帚,實踐著"掃帚不到,灰塵照例不會自己跑掉"的諄諄教導。

  即 便是在美國,一些中文雜志或網頁也有不少個人攻擊,把文革式文字斗爭帶到了美國。在這個言論自由的國家,一個人當然可以任意揮灑,但是你是否學會了和不同 的觀點和平共處,談觀點和現象,而不是攻擊他人呢?文章一旦以個人攻擊為主,首先損害的是攻擊者行文的可信度,其文章也為理性的讀者所厭惡。

  心平氣和地對待不同的觀點。談不上是寬容,是尊重他人獨立思考的權利。一個觀點不可能得到所有人的贊同,爭論的目的是了解對方,表達自己,而不是壓倒對方,更不必以“痛打落水狗”的偏執心理去批判對方。   你能容忍不同的觀點嗎?想象一下,你這個共和國精英分子可以跟一個農民平等地交換看法,並讓農民的一票對你博士的一票來解決分歧嗎?民主的一個基本思想就是大家平等。

  民主需要的是平民精神,而不是唯我獨尊。

  過去的讀書人好以天下為己任,那怕是出國十年沒回過中國,連中國現在的米賣多少錢一斤都不知道,可講起治國方略來也是比別人都好,常常還沒聽完對方的觀點,一口唾液就反彈回去“你是錯的”,好像是我們真理在手,不是聽講來了,而是傳道來了。

  即使我們肯定自己握有唯一的正確答案,還是可以告訴對手﹕“我不同意你的觀點”,而不是“你是錯的”。問題不在于說話的藝術,而是我們常常以為自己站在天安門城樓,而不是蹲在樓下的廣場上。書生輕浮也誤國。

  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制度,也是一種生活方式,更是一種心態和教養。

  我女兒從小學開始參加模擬總統大選,同學間的分歧也是通過容忍來解決,非要一致行動時就投票。美國學校認為,民主訓練是教育的一環。

  總統大選期間,美國的小學教師就向還沒有選舉權的小學生們講解什麼是大選和怎樣選舉。老師還布置家庭作業﹕放學回家看電視,觀摩各黨候選人的選戰,我女兒在飯桌上還和我討論各候選人的的政見。

  在臨近大選前,學校讓學生們自己模擬投票,嚴格按法律從各黨候選人中選舉總統。然後老師開票宣布﹕某候選人,在我們班上以幾票對幾票獲勝。

  幾天之後,國家正式大選開始,學生們可以對照他們班上的模擬投票的結果和國家正式大選的結果。結果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個模擬大選為孩子們奠定了民主的生活方式和教養。美國全民的公平投票的民主意識,就是從小學里開始訓練出來的。

  中國有些讀書人自視過高,其實他們掛在嘴上的新名詞是自己都不懂得怎麼用,他們甚至沒有經過象“海選”訓練的中國農民的民主水平。我同意這樣的觀點﹕民主和自由,不僅僅有中國農民要不要的問題,也有城里和海外精英們會不會的問題。

  一九九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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